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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3-25        来源:          作者: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政务公开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完善政务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营造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将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县政务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突出公开重点
      (一)加强县直机关政务公开。积极推进重大决策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围绕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干部选拔使用、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产状况、重大事项等问题,加大内部公开力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干部职工切身利益。
      (二)巩固和深化基层政务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完善政务、村务公开栏制定,加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征地补偿、涉农补贴、救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力度;扩大基层办事公开范围,进一步对基层公开事项进行梳理,编制公开目录,明确程序,绘制办事流程图,做到规范程序、透明运行、完善载体、深入村社、有效监督。
      (三)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进一步拓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域,围绕教育、医疗、住房、电信、旅游、金融、食品、药品、农资、环保、交通等重点热点问题,全面公开办理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监督方式,重点突出收费项目、依据和明细的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将网站链接入县政府门户网站,把各自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公开办理。
      二、完善制度,提高公开水平
      (一)坚持主动公开制度。按照《条例》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增强公开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严格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政府信息要及时在全省政府信息填报系统以及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开,所有公示信息务必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
      (二)深化依申请公开制度。按照最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依法放宽申请提出条件,简化申请提出方式,进一步细化受理、答复、收费等环节规定,明晰办理时限,明确办理人员责任,确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效开展。
      三、夯实载体,创新公开形式
      (一)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发挥好集中办公优势,切实做到“一站式”办理,“一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活动全程监控,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问题。
      (二)大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大力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整合乡镇部门网站资源,把网上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将政府门户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把行政职权运行过程固化为系统程序,逐步开通和完善网上查询、受理、投诉、审批、收费、办证等功能,积极推行办公网络化。
      (三)依法按期发布年度报告。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参照《四川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http://www.sc.gov.cn)格式,规范年度报告编制内容;各单位年度报告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在本单位网站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显著位置上公开,同时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单、广播等多种形式向所辖村社群众公开。
      四、加强领导,确保公开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相关工作,确保公众知情权。
      (二)规范办事流程。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机关办事流程,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完善高效便民服务机制,促进办事效率提高(此项工作将作为二季度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做法参照:http://gjj.pengxi.gov.cn/资料下载栏);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群众中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社会监督,促进办事规范。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务公开办将每月按照“公开数量、内容、时限”对各乡镇各部门进行网上或现场督查,对不按要求完成政务公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绩效考核管理分0.5分/次,出现重大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问责。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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