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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蓬溪县委办公室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溪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7-13        来源:          作者: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蓬溪县委办公室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8日

                      
                         蓬溪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
                               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优化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效能革命”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的执法队伍及接受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不按程序办理的行为;
    (二)对县委、县府决定、决议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弄虚作假,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四)不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践诺的行为;
    (五)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办私事、上网聊天、打游戏、浏览黄赌毒网站等行为;
    (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七)工作不负责,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
    (八)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的行为;
    (九)其他不满意的行为。
    第三条  设立县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本级党委、政府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并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投诉地点。
县效能投诉公开电话号码设置为“0825—8875555”,于2005年7月20日正式开通。2005年10月开通网络投诉。投诉地点:县广电大楼一楼。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三)语言简明扼要;
    (四)投诉人自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如实回答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必要的询问;
    (五)不得影响和干扰投诉工作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机构投诉;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为投诉者保密;
   (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经效能办负责人签批后,交相关单位办理;
   (四)凡属投诉工作机构处理的(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必须快查快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并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听取其意见。
   第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过错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如被投诉人确实存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或应当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告诫(限期整改)、调离岗位或者停职待岗、辞退等组织处理意见,报效能投诉机构领导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交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组织部门作出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由县效能办直接处理。被投诉人构成违纪、违法的,分别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行为之一,以及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给予告诫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停职待岗处理。借调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立即退回原单位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临时聘用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解除聘用。
    第十条  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岗位或者停职待岗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或者出现其他应辞退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告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告诫:
   (一)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理而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效能投诉中心转办件压着不查,隐瞒不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的科室内部和下属单位中工作人员受到告诫以上处理超过2人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告诫一次;机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所分管的科室(局)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告诫以上处理超过3人次的,给予该分管负责人告诫一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告诫以上处理超过4人次的,给予该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告诫一次。前款所指人次,是指同一年度内由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直接作出处理的人次。
   第十三条  给予工作人员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工作人员告诫、调离岗位、停职待岗处理的,要下达书面通知,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告诫惩诫的,告诫期为3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要对告诫期内的整改情况写出小结,经主管部门考核,  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无明显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1个月。延长期满仍无明显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对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可予以辞退。给予调离岗位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调离原岗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的,应立即停止其职务,20日内另行安排岗位。给予辞退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惩诫的有关材料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其中辞退惩诫的材料存档,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告诫以上处理的有关材料抄报效能办备案,同时报目标办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或告诫1次的,  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或告诫2次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受告诫的,不计发告诫期内目标奖;受调离岗位、停职待岗处理,按国家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等次,扣除全年目标奖。
    第十七条  对辞退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县内的省、市直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蓬溪县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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