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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遂宁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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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6-22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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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委办发〔2008〕13号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遂宁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 《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 通 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遂宁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秘书科或综合科室的所有在编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均为首问责任人。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在办公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工作岗位。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非首问责任人员对既不属于自己承办也不属于本科室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领至首问责任人处,由首问责任人引导办理。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川委办〔2008〕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内部公文运转、领导批示、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信息、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办理严格按照《遂宁市市级党政机关限时办结工作制度》(遂委办〔2007〕97号)执行。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公示栏、政务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办理事项需依法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的,其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B/]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行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七条 监察机关和政府效能办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或效能办负责,没有监察机构或效能办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九条 监察机关或政府效能办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被投诉单位和个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根据情节和后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三)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行为,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现象的; (四)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或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但仍在机关办理搞假进入的; (五)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上报、公示部门行政事项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及承办人的; (七)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岗位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岗位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三)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八)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对监察机关或政府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管理 首问负责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 签发:崔保华 胡昌升 承制:市效能办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印 (共印6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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