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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蓬溪县委办公室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7-12        来源:          作者: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县委、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办理工作
   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检验和评判各级各部门执行力的标准之一。目前,部分县级部门和镇乡在办理县委、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按规定时限办结、办结报告内容不符要求、办理程序不合规范、承办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委、县政府领导决策落实和执行效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明确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承办,完善督查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决策落实,确保县委、县政府的政令畅通。
   二、认真履行办理程序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中需要立项督查的,由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在接件当日拟发《领导批交办事项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在检查调研和政务活动中要求督办落实的事项,由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在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督办通知单》。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单》后,承办人员要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根据领导批交办事项内容和《督办通知单》要求,提出明确办理意见,落实专人(科室)办理。
  (三)承办单位要深入实际,掌握实情,依法办理,据实报告。力戒“以文转文”、“案头调查”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对于重大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承办单位在办结领导批交办件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在办结时限内报送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经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审查后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承办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办理情况报告直送批交办该事项的县委领导或县政府领导。
   三、严格执行办理时限
  (一)县委、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一经立项督查,承办单位应从接件之日起,紧急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办理结果,普通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送办理结果(具体时间以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督办通知单》规定为准)。
  (二)县委领导批交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领导办理的,原则上15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三)因法定程序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在到期前1天向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作出说明,并报告进展情况。
  (四)对超过办结时限又未说明原因的,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要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对未能说明原因或经催办仍未报结果的,扣减承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分。
   四、统一规范办理行文
   (一)承办单位报送的领导批交办事项督查报告,内容应包括:领导批交办事项的批示(指示)内容;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的立项督查编号;批交办事项的基本情况;承办单位的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综合结论或下一步的工作意见。特别是问题和情况要真实具体,分析问题要有深度,解决问题对策和建议要顾全大局,切实可行。
   (二)督查报告要能对领导批交办事项作出全面的、实事求是的、有针对性的回答;要突出办理结果,淡化办理过程;对有关问题的结论要定性准确,文字精练。对拖延不报或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从重扣减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分;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承办单位报送的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办理的《督查报告》要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印制正式文件,原则上必须用党政网和书面两种形式同时报送。
   (四)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要采取明察暗访和现场督查调研形式,对《督查报告》进行查证核实,在准确无误后,报送批交办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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