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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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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11-9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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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投诉人应自报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如实回答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必要的询问,否则,不予受理。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属受理范围,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投诉人在反映问题时语言应简明扼要,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清楚反映问题,应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对直接到效能办投诉的,如有书面材料,一律不再面谈。 四、投诉人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五、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有其他影响和干扰效能办工作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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