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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四川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俊辉同志在县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蓬政办〔2007〕1号)

日期:2007-12-14        来源:          作者:
                       蓬溪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文件


                         蓬政办〔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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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溪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
          监察专员四川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张俊辉同志在县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会上的
                            讲话》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权力运行公开、办事公开,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着力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保障民和、促进民富。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特邀请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四川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俊辉同志,在县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会上,对全县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就如何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题辅导,现将张主任的讲话内容(根据录音整理)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学习讲话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张俊辉同志在县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会上的
                             讲   话

                                            2007年10月29日
                                          (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今天有幸来到蓬溪和在座的各位一起共同学习讨论,如何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问题。我想结合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重要思想,联系工作实际,对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等方面谈谈个人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中央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特别是本届中央政府工作以来,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年初工作部署和年终工作总结都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对此项工作作出安排,进行调研、总结,研究出新的措施来解决全国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发展的新问题。政务公开已经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温家宝总理指出的“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省委省政府抓好落实、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推进。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省上着力抓好了几件关键事:一是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以及怎样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明确了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由四川省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二是请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来蓉作辅导报告。三是调整了领导机构,明确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魏宏担任全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协调小组组长。四是召开全省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议。五是召开政务公开与提高政府公信力理论研讨会。我省的这些做法,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各地各单位按照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会议的要求,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两次报道了我省情况,我们也向全省发了通报。由此可见中、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所以我们要统一思想和行动,切实增强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充分认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深化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依法保证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规定,为实现宪法确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二)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科学发展富民惠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公共信息,为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贯彻实施《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利于夯实执政基础,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施政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利益诉求更加直接。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已势在必行,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
  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监督的标尺,信息公开为公务员行使权力树立了自律的镜子,信息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党的十五大就提出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大从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高度,要求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监督渠道,是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直接监督的有效方式,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条例》产生的背景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践创新必然使政府信息公开走向制度化。
1. 健全机构、制度创新。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基本建立;政务公开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自成体系。9个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听证制度;会议公开制度;政府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目标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举报制度;约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与此配套的还有:示证上岗制度、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反馈回应制度、预公开制度等。
2.政务公开载体建设和公开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创新:(1)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会。(2)大力创新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开载体。(3)政府网站建设成效明显。(4)充分发挥电子触摸屏的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快捷、方便地获取更多的信息,扩大了知情和监督权。以上措施必然使政府信息公开走向制度化轨道。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理论创新必然使政府信息公开走向法制化。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一直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工作。2003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就被纳入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总体部署之中。2005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条例》的研究和起草,何勇同志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何勇同志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快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2006年3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专门安排时间讨论了《条例》内容。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为《条例》的制定做了大量的工作。2006年9月,中纪委、监察部就政务公开工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进展向新闻界进行了通报。同年11月,何勇同志在全国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再次重申“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何勇同志的重视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关注,有力地推进了《条例》的立法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抓紧调研、组织讨论,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精心修改,终于在今年1月1 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颁布,明年5月l日实施。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
(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1.主动公开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显著特点,也是我国政务公开工作经验的总结。在世界各国制定的相关法律中,没有主动公开的条款。而我国政务公开方式主要是主动公开。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政府在主动公开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应得到继承和发展。比如,对一些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中都提出了主动公开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提出,乡(镇)要重点公开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县、市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出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产权交易等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各地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制度。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对这些要求和实践进行了提炼,形成了主动公开制度。
2、主动公开制度的优点。主动公开可以大大减轻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降低行政成本。从我国的国情看,幅员辽阔、我国人口多,政府事项和政府信息数量巨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重复的,对于重复申请率比较高的信息,如果不设立主动公开制度,全部采用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会很大。采取主动公开,效果更好、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3.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对各级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提出了法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这些内容必须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要求分成原则性要求和列举性要求。原则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信息都必须主动公开。因此,各级政府在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时,既要满足原则性要求,又要兼顾列举性要求。对于没有被列举的、但属满足原则性要求的信息,各政府机关也应当主动公开。
(二)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制度。
1、《条例》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实际上是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政府申请获得信息的权利。
2、《条例》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程序涉及到申请。申请的处理,答复以及收费。《条例》对依申请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向政府提出信息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政府在处理信息申请时如涉及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遇到申请人有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制度
1.举报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其公开的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同级的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2.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解决信息公开争议的主要渠道。这是一种法定渠道,复议结果具有法定效力;这也是一种行政救济渠道,相对于司法救济渠道,行政复议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从一些地方实施的情况看,在信息公开的争议解决中行政复议所占比例最大,纠正率也比较高,比较有效。
3.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为了使行政诉讼和司法救济能够更好的协调,防止同一事件反复多次向不同部门举报,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应当探索建立相应的协商机制,明确司法救济程序性要求,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
(四)领导机制
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对地方推行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同时,也对国外的信息公开管理体制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五)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是指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如何开展,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工作机构和工作流程两个部分。
1.关于工作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所谓明确,包括两种情况:(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条例》在机构问题上为地方和部门留出了选择空间,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只要有机构承担这项工作就满足了《条例》第四条的要求。
2.关于工作流程。《条例》在第七条、第十四条和其他一些条款中对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每年列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工作机构要向本机关提出,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机关进行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的信息,要批准后才能公开。在每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对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五、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参照本《条例》执行。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保证各项规定切实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条例》设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与评议。目前,在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推动下,全国政务公开的社会评议制度开展得很好,政务公开被纳入了行风评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些经验要进一步延伸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之中。
(二)监督检查制度。《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性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另一种是针对特定的信息公开事件进行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在收到信息申请人的举报后,有权也应当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监督权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
(三)报告制度。《条例》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的3月31日前,要公布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报告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四)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分制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本处罚条款与责任追究制度相衔接,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得到了落实,责任追究有了手段,确保了监督效果。
七、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把握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与确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同样重要。《条例》有两条对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实践中,首先要保持与《保守国家秘密法》衔接,凡已定密并在保密期的信息就不能公开。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不能公开,这是十分明确的。三是要处理好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关系。
八、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
(一)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制工作的意义。在《条例》中,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作为一项法定要求被提了出来。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管理的一次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的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按图索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以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提供依据。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还为公众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由哪些部门采集什么信息,采集这样的信息用来做什么,都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进行分析,可以有效地防止滥采、重采,减轻企业和个人向政府提供信息的负担。信息公开指南是对信息公开目录的补充和说明,指南与目录相互配合,为政府信息公开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系统化。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做到全面、系统。所谓全面,就是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要覆盖三类主体的全部机构;所谓系统,不仅要求各个具体机构编制的目录分类清晰、体系完整,更要求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乃至整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二是标准化。政府信息的分类要标准化,编码也要标准化,所有的部门都必须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分类编码,对同类的信息要采用相同的术语,避免由于标准不同,给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库和提供统一的信息查询带来困难。三是电子化。政府信息目录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有条件的机构和地方在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过程中可采用计算机辅助工具。这样做,既有利于在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过程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标准化,并且在建立数据库和统一查询系统后,更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
同志们:政务公开惠泽百姓,事关全局。我们应当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努力适应《条例》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长期坚持,扎扎实实地把政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务公开△  讲话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群团。
签发:曾 焱                      承制: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蓬溪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2007年11月12日 印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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