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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效能办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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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7-12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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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范围 县效能办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基层、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在办理投诉过程中,有诉不理;在明查暗访过程中,隐瞒包庇;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办法 对上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l.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未佩戴工作牌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又不向当事人指明咨询渠道的; (5)投诉人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6)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7)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会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轻重,给予告诫、退回原单位或建议调离工作岗位等。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暗访前泄露暗访信息,暗访中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5)办文办事质量差,效率低。 (6)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7)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办事对象的。 3.自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3)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5)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6)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7)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三、责任追究由综合组提出意见,经效能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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